自处分人,还可以附加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合法的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占有人,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向转让人、并向受让人一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样就累及善意占有人暨善意取得人和善意管理人,善意管理人被动地返还原物,却可以主动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为了保险起见,善意管理人在实现必要费用求偿权后,和行使交易价款返还请求权后,才将原物归还于原有权占有人即一般是所有权人。
(3)一般的请求权人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这是一般的请求权人。
同是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同是必要费用求偿人,却与上一类人的求偿权有很大的差别。
其一,是否返还孳息的差别。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已经相当于准所有权人了,可以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却不一定要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孳息,而且有权拒绝返还孳息。即使是请求权人自愿返还孳息,也是有条件、有对价的返还孳息,除非恶意处分人赔偿了请求权人的全部损失包括连带损失。
一般的请求权人,需要向各种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无条件地返还原物和孳息。
其二,必要费用求偿权大小甚至有无的重大差别。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百分之百可以放心无忧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而且必须大于、优于一般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一般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理论上是应当有,但不是所有的一般请求权人都有,总体上是不一定有、不完全一定有。即使是有,一般应当小于、次于次重要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譬如,一般的请求权人无偿使用过、未经原有权占有人同意而出租过占有物,并且取得过收益或者孳息,显而易见,这样的人不是占了便宜吗?
针对这样的情势,已经接受原物和原孳息的原有权占有人,也有理由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必要费用。
依据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一般均衡原理,当事人权利过大的需要适当增加相关的义务,或者减少一部分权利。
那些无偿占有、无偿使用、无偿利用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的一般请求权人,显然是权利过大,显然需要增加一些义务来进行相对的平衡,显然是需要适当调整一下必要费用求偿权的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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