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无请求权人当事人
一切恶意占有人、恶意使用人、恶意收益人、恶意处分人,一切恶意支配人、恶意管领人、恶意控制人、恶意统治人,完全应当替自己的恶意、非法、违约行为负责,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法律责任,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孳息和赔偿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
现实情势下,无权占有人应当履行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更应责无旁贷地履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但不能享有必要费用之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专门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第244条再次规定了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第56条、第63条、第66条,分别着重规定了“反侵占”的中心思想。
无论何时何地,无论什么时候,各种恶意占有人、恶意使用人、恶意收益人、恶意处分人,都是必要费用求偿权的责任人,而不是权利人。
恶意处分人是破坏占有关系的肇事者、始作俑者,不但要对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对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善意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法理简析
善意管理人的权利,即善意占有兼善良管理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善意占有人一项补偿性权利,即善意占有人在履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后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管理人的权利属于以下受法律限制的权利。
第一,善意管理人的权利相当于无因管理人的一项求偿性权利。
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权法比较通行的规定,是指为避免他人财产或者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管理人,其事务接受无因管理的一方称本人或受益人。善意管理应当是无因管理的一个类别。
善意管理人,与有权占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人缘关系和交易关系,善良保管占有的财产或者权利,最终受益人是有权占有人,不是善意管理人自己。是为避免他人财产或者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相当于无因管理人的一项求偿性权利。无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善意管理人同样应当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有的无因管理人不一定能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