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也有的善意管理人也不一定能够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返还,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本人有权获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带来的利益,管理人应当满足这一要求。对于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债权人,管理人是债务人。上述无因管理之权利与义务,是从一般债的法锁关系来界定无因管理的状态与求偿性权的。
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实指善意管理人无因管理与被管理人受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两者之间互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互为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善意管理人的债权项目,限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债务项目是返还原物及其孽息。物的权利人刚好相反,权利人的债务项目,是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债务项目是支付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不同于担保物权之法锁关系。主要不同点在于:
一是占有关系不同。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之占有关系,是担保法锁条件下的有权占有关系,普通法锁关系先于担保占有关系;普通物权之善意占有关系,是一般条件下的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之普通法锁关系后于一般占有关系。
二是管理模式不同。担保物权的占有管理是信托式管理,如质权是约定的信托式占有管理,留置权是法定的信托式占有管理;普通物权之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管理,是指没有约定义务的无因管理。
三是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甚至于有的物权化方向是相反的。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而不必返还所有权人,可以充抵债务,债权人仅仅是在债务人兑现财产之时或者提前履行债务以后才返还财产予所有权人;普通物权的善意管理人,负有返还财产和孳息的义务,而且是必须的义务。
四是法锁关系不同。担保法锁关系中在一般法锁关系之上升级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从头到尾基本上是定型的;普通物权之此无权占有之法锁关系是一般法锁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主体,但项目有大有小、有多有少。其他的一些不同,是物权化调整的细节不同、血脉不同等,不在此话下。其中,在是否返还财产和孽息方面,两种物权法的调整方向有可能是相反的。
两者之间只有一点是相同的:财产权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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