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倘若善意取得人以10万元取得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他人。这样灭失占有物的行为怎么界定?一般而论,这多出的5万元应当返还给该汽车的所有权人。诚然,恶意处分人担负了这部分的损失,则别当别论。
对于此类善意占有人法律责任的推定方式是: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既然可以限定在以其所受利益范围内为限,则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可不必追问。无论是否可追责于占有人,只要其对被占有之物的毁损、灭失享有利益,则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有权占有人承担补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上,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的义务是第一位的,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或者自主权是第二位的。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目的意义,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才能平整占有关系。否则,就容易让恶意处分人得逞,不利于社会的统筹兼顾与公平正义。作为善意占有人的另外一个类别,善意取得人仍然可以定义为无权占有人。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实为占有关系严格控制的宏观调节制度。对于世界各国的民法、物权法、普通法来说,都会将善意取得的对象与权利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
大多数国家将善意取得限定在动产方面,中国将不动产也算一个是为例外。
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自愿登记的登记对抗主义制度有些漏洞,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无主地没有登记的很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也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办法,自愿登记是既定方针。在这样的情势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应运而生。但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运用不当,也会起很大的反作用,甚至危害性也很大。
农村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善意取得人是意定取得的,法律效力自然低下。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价钱,也只能算作无权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不动产和返还原物的义务,损坏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不赔偿损失也是相当困难的。
农村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和无主地使用权是意定取得的,只有登记以后才能生效,登记错误的也不能生效。取得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该宗土地没有登记的,取得后仍然为无权占有。善意取得人出再高的价钱,也只能算作无权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不动产和返还原物的义务,损坏四荒地、需役地、供役地不赔偿损失也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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