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总推定规则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总推定规则问题。
所谓法锁责任,就是法律锁链上的责任。其包括法律责任,而不止于法律责任,法律的锁链是可以延长到一定位置与范围的。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法律锁链上的责任与法律责任是重合的,两种责任是同一性质、同一内容、同一形式、同一规格或者同一标准的责任范畴。称呼“法锁责任”不顺口,就直接称呼“法律责任”好了。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锁链上的责任是独立自主的。在合情、合理、合适、合则情势下,“法锁责任”就自然而然地将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法链接起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缺,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也可以减轻法律规定的负担,收到一定之规的效果。
“法锁责任”的目的意义,并不是要推翻“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总推定规则,是要在承认这个总推定规则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修正,使得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正确处理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的深层次复杂的矛盾问题。
2、责任推定
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简要式规定,一些深层次复杂的矛盾问题并没有揭示出来。法理学家们对此条款的逻辑推定,已经抓住了主要矛盾,一些次要矛盾和部分的矛盾之主要方面,需要作进一步的推定。
就宏观控制方面来说,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命题,不仅仅是无权占有人法律责任的问题,当然应当包括有权占有人在内。不仅仅是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法律责任上的问题,还有法锁责任上的问题。不仅仅是物毁损、灭失需要赔偿损失的问题,还有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收获上和支出上、成本上等等方面的赔偿损失问题。
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说,所涉及到的对象、范围、内容、形式、性质及其法律责任都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的。
前两种法系中,当事人于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于可以讨价还价,可以将法律责任部分变更为法锁责任;后两种法系中,当事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不能随便将法律责任变更为法锁责任,也不容易将法锁责任变成法律责任;也不能将一种法律责任变成另外一种法律责任,也不容易将一种法锁责任变成另外一种法锁责任。
法理学家们谈论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及其推定方案,那是基本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2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