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皆非所问。这种做法的目的意义,是为了适当保护弱势占有人、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便利,限制强势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而不是离经叛道,将强势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权利置之度外。
再者,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作为事实要件。而所有权人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他人无权占有为事实要件。反之,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有权占有和合同约定对抗所有权,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等抗衡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俄罗斯民法典》第305条特意规定:“基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根据占有财产的人,有权保护其占有不受财产所有权人的侵犯。”这不是反面的规定,而是侧面的规定,肯定是有其特定的目的意义。
第三,举证责任的异同点。
1、相同之处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举证责任,都需要举证占有事实、侵夺事实、妨害占有事实。
对于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的推定规则也是同一性的。
关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或者合法享有,推定为存在。
关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而言,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的公示力、公信力为准,错误的、违法的登记不能因此推定为有权占有。
在不动产进行登记前,应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机械地叫喊“登记生效主义”。
譬如,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占有居住,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势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受法律保护。
倘若出卖人无理强夺已经出售后的房屋,或者进行一房二卖,原买受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均可,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优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不同之处
行使物权请求权时,请求权人必须举证自己是享有某种物权。一般需要从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事实、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越多越遥说服力。
其中,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一个基本的事实要件,就是请求权人实为享有所有权。至于信托所有权人的举证,应当有所有权人的委托证书,并有所有权人与争议人当面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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