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而言,物权保护请求权方面优于占有保护请求权。
众所周知,占有保护请求权体制里面确实混杂有一些无权占有人的这种请求权人。无权占有几乎是与非法占有同义,对于此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主要是重事实要件,不怎么重法律要件。
不怎么重法律要件,并不是说法律要件比事实要件效力差,而是确实没有多少法律要件可言。让法律规定而大张旗鼓地表扬无权占有行为和无权占有人,这本身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体制中,谈论占有保护请求权,也适当地给予无权占有人以一席之地,让他们也分一杯羹,主要是用于平整占有关系、使得无权占有归顺于有权占有所致。并不是要让他们以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去抵抗、去抵销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更不是让他们以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去抵抗、去抵销有权占有人之物权保护请求权。
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以及技术物权法系中,都有林林总总、表里如一的法律要件。什么占有人、什么条件、什么时候、什么占有关系中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都要符合法律要件。这里没有“照顾”、“开绿灯”、“讨价还价”之类的说辞,只有一板一眼的规矩与方圆。
2、事实要件的异同点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事实要件,无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自己占有人与辅助占有人,以及其他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都是必要的证件。
显而易见,物权保护请求权之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是二者必居其一和要求双全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则侧重于事实要件,至于合法性程度如何,暂时放在一边。
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基本前提是请求权人须为法律赋予了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物权人,这是第一要件。否则,物权保护请求权就不能成立与行使。
第二要件,是物权保护请求权人须为占有或者占有关系的事实要件。否则,物权保护请求权就不能成立与行使。
更有甚者,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必须是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一个也不能少。这是充分而必要条件下的完整规范化方式。
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很多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的。在这种情势下,依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占有保护,突出事实要件是必要措施之一。
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前提,只要请求权人是物的占有人即可,至于其占有是否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9页 / 共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