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要证明自己是占有人即可。依据书面合同、人事证明、赠与权人证明等即可。至于善意取得之准所有权人的举证,应当有处分人的相关证明,并有处分人与争议人当面出证。
第四,保护期限的异同点。
1、相同之处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保护期限,针对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于诉讼时效方面应当没有多少区别,一般不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2、不同之处
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对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诉,没有“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性规定。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时,对于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诉,有“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
诚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除斥期间已过,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碍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者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现实生活中,对同一物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有这种情势下,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各自独立,亦可以合并审理。
不管是占有人还是本权人,造成对方损失的,都要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物权的归属,则由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信托关系、人事关系等关系判定。
二、专家观点
根据专家的意见,虽然本法本条款规定了占有的保护请求权,但不提倡或者不承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一种意见是王利明、尹飞、程啸合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58页:“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占有的保护请求权,但是不承认占有人(以及物权人)可以自力救济。”
另一种意见是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1页:
“占有人对于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笔者注:疑为用词不当,应为“公序良俗”)的要求。
例如甲借乙的自行车,到期不还构成无权占有,乙即使作为自行车的物主也不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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