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授予用益物权人以他物权类别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进行相互限制、相互平衡。
譬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天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获取”规则,以及“重合同守信用”规则等,是比较典型的他物权类别的物权保护请求权。是用于平衡和重新调整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广泛应用于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关系法中,效果显著。
所有的普通物权人,一般定义为有权占有人,这是大体上的划分。无论哪种有权占有人,当占有条件、占有性质或者占有关系发生变化后,就会蜕变为无权占有人。连所有权人、公所有权人、共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都有可能由有权占有人蜕变为无权占有人,更何况非所有权人。
通常,法理学家们是认为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他人的财产,才导致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之类的无权占有。然而,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整个物权社会中由有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国家、集体和他人共有的财产,导致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之类的无权占有,才是发生概率最大、范围最广泛、危害性最大的。
担保物权占有体制中,也客观存在等级物权和等级债权制度。担保物权优于反担保物权,留置权优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优于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优于动产抵押权;特别留置权优于一般留置权,最高额权利质权优于一般权利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优于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担保物权优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先登记生效的担保物权优于后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等级物权和等级债权制度的好处与特点是,能够很直观地确认占有保护制度的秩序,借此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界限,同时也将物权保护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结合起来一并考量,既不相互排斥、也要进行适当的分工协作。
第二,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异同点。
两种保护请求权之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是推定占有保护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的重要证据。
过去、现在与将来,针对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不方便以法律要件和合法性推定,则往往以事实要件和合理性、合适性推定。诚然,这种推定结果表明法律效力是很低的,也是权宜之计。
1、法律要件的异同点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于行使时当然都离不开法律要件。
然而,就法律要件的广谱性、严谨性和法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8页 / 共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