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办法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往往是软弱的、疲惫不堪的,甚至于成效差强人意的。以公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往往是强势的、立竿见影的,甚至于成效显著和相当愉快的。
以全面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论而言,除了环境条件的因素、质量标准的因素以外就是人的因素,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督管理,在每个环节中把好关,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的法院的作法很不好,带头影响全面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在为诉讼当事人(包括恶意占有人)执行判决款项时,采取吃拿卡要的办法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同样是一种恶劣的即执法犯法的恶意占有行为。犯事的法院或者法官责任人,不仅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一般性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善意取得人及其关系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公开交易等形式,将恶意处分人转让得来的财物、权利据为己有的无权占有人,性质上应当是一般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一般性的反戈一击和自我保护之类的有偿保护性质特点。要求当事人尽快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善意取得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之所以仍然认定为非法的、无权占有的,是因为该交易行为是不合法的,所取得的所有权是有瘕疵的。主要原因在于恶意处分人、无处分权利人、擅自处分人蒙蔽受让人而善意取得,这与恶意占有人的侵占性质是有本质区别的。
善意取得人是最无辜、最可怜的一类无权占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势下,以合理价格莽然地与恶意处分人交易,被动地成为善意占有人,同样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等方面的义务或者责任。占有性质上,属于标准式的善意占有人,于合适的条件下甚至于可以成为准所有权人。
日常生活中,此种善意占有人,准用所有权之排他权和参照实行物上保护请求权等权利。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上,可以防御来自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事件。自力救济权与物上保护请求权,均比其他无权占有人棋高一着。
此种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
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请求权时,首先是面对恶意处分人进行清算,不能行使物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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