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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第8节)

之有效性甚至于有功性、临时性、不可持续性是其主要的性质特征。

1、第一类善意占有人的性质特点

偶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暂时占有保管的善意占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风险性、违反道德观的风险性、防御虚假权利人冒领的难辨识性,有功人员与有错人员只有一步之遥。

此类善意占有人,不仅享有赏金得偿权,而且享有必要保管费用的求偿权。一旦发生占有物毁损、灭失事件,以上权利有可能被取消,或者会被追究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此类善意占有人之准占有保护,功是功,过是过,两者的界限一定要分明。偶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之类的无因管理人情况特殊,于20天内上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侵占、不当得利之要件,应当从宽处理。其他可以原谅的情形发生,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2、第二类善意占有人的性质特点

某些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普通中介式物权人,以及某些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因债务关系而形成的准无因管理、准善意占有,债权式占有保护是合法的,物权式占有妨害是非法的。

与上述第一类善意占有人性质特点不同的是,此类善意占有人,违反道德观的风险性、防御虚假权利人冒领的难辨识性并不明显,而恶意占有、恶意强占的风险性较高。

注意:其他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人的占有保护为中心的。此处的无权占有准保护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是以债权人的占有保护为中心的。

准无因管理、准善意占有的格局形成以后,对于标的物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会有矛盾斗争,只能有序地分步骤进行。

第一步,无权占有准保护优先发展。

因为委托人不给付费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受托人、债权人暂时占有标的物、标的权利是合理的。合理占有不构成侵占、妨害的事实要件,占有人不承担责任;反过来,所有权人、债务人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法锁责任。

矛盾纠纷发生后,无权占有准保护优先发展是必需的。否则,所有的矛盾就难以解决。

诚然,债权式占有保护,应当有时间限制,不能占有太长。双方当事人为占有时间和清偿债务期间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者地方法院裁决。

一般而论,担保债权的效力优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故前一种债权式占有保护是较强势力的保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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