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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7-2(第7节)

通过的法律。民法物权编的施行法当然就是规范民法物权编的施行。民法物权编会规定登记具有怎么样的效力,而民法物权编的施行法第三条第一项则规定,登记另以法律定之。有一部法律是《土地法》。《土地法》又授权订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法》是法律,《土地登记规则》是行政命令。是法律授权、对外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命令里边的法规命令。最重要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包括:《民法物权编》、《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法》对不动产登记的特别意义。台湾《土地法》里边有规定,该法里所指土地是指水、陆、天然富源。所以,台湾《土地法》讲的土地是非常广义的。连天然富源的空气、阳光我们都认为是土地。但是在具体的规定时这个土地的意义就不同了。在《土地法》37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土地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之登记。他项权利就是指不动产的限制物权。《土地法》及《土地登记规则》所指的登记是指土地、建筑改良物的登记。房屋的登记也是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记规则》。

〖注:上述资料主要录自中国法学网《台湾不动产登记法制》。时间:2014年5月10日晚上七点。讲演人:黄健彰(台北大学不动产与城乡环境学系副教授)。主持人: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评议人: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统治时期名声很坏,他们代表官僚阶级欺压百姓,鱼肉人民,官军普遍贪污腐化,还多次挑动国内战争,破坏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后来战败退守台湾岛屿后,也进行了反省和一些改良,缓和了岛内矛盾。如学着共产党的办法搞了三次土地改革,实行“三七五减租法”(佃农与地主按年收成的千分之三点七五交租),减轻承租人的负担等。

台湾的国有土地分为国有、省有两种类型,土地国有化率相当高。他们进驻台湾时,没收日本人在台湾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收归于国有。另外,政府向当地地主强制性“赎买”(收买)土地,使得国有土地占全台湾的四成以上。

台湾的土地分为公有、私有两种类型,没有“集体”这样的类型,土地产权相对清晰。从1945年来一直在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修改不动产登记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二、总原则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总原则如下所示。

一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原则。

大权独揽,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机关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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