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以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在草拟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不久可以正式颁布。
但是,就全国形势而言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与问题。如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双轨制问题、房屋所有权市场双轨制问题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对抗主义)双轨制问题等,客观上制约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
有些地方试验了小产权房屋上市、宅基地上市与变更登记等事项,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实质性进展。即使是《不动产登记法》出台了,只是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迈进了一大步,离真正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会有一定的距离。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关节点,在于由试验到逐渐铺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住房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投资多元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物权化确认与保护方针,继而大大加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意识,促进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进程。
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毕竟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时机不够成熟。主要原因在于登记机构政出多门,而行政机构管理属于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利。
有鉴于此,具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的省、市立法机关可依法律规定制订地方性的不动产登记法,可以弥补目前法律、行政法规的不足之处,这种做法是完全必要的。
经过最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制订出相当完备的不动产登记法。其是由基础法律体系与应用法律体系构成的整体体系,前者是登记制度的参考依据,后者是登记制度的必备工具。其中土地等资源法和房地产法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构成了很大的影响。
基础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商品房预售办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数百部不动产法,主要从制度物权法角度来规范各种地权、房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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