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必要。
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后,中国大陆的某些地方法有可能会被法律、行政法所取代,某些会仍然保留。
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来说,是不动产立法的最大地方自治区,法律内容很有特色、很有成效,一些不动产登记法至少可以稳定地管用几十年。这两个特别行政区,而且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地区,也是全国唯一的两个土地国有化的省级市区,不动产物权关系非常清晰,已经成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国示范地区。
反观中国大陆,依然是土地所有权双轨制、二元化地区,不动产物权关系极其复杂,官员的廉洁自律指数及其排名远远落后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阻力非常之大。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与行政体制改革配套进行,这一点没有错。如“统一登记机构”与此项改革确实密切相关。关键在于,这只不过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统一登记机构”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而“统一登记信息查询”是很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现在仍然有很多官员以各种借口,一贯反对“建立统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千方百计地隐瞒、藏匿、转移自己的财产,企图逃避法律和人民的监督。其中就有很多的大贪官污吏,最害怕“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最害怕建立健全“统一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统一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与“统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密切相关的。“统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建立健全,“统一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即使是建立了,也会影响到具体实施。
“统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后,官员所谓的隐私保护权和保护范围会大大缩小,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统一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就会比较顺利。
“统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前,官员所谓的隐私保护权和保护范围不会大大缩小,反而会大大扩大,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统一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就会比较困难。
2、关联
物权法是普通法,但是规范和调整不动产和动产的专门法,而且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另类财产权法。并且不动产登记法贯穿于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各个方面。
物权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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