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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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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第10节)

才能达到立法、普法、学法和执法的目的。迄今为止,权源法最好表现、最具法理特色的,非《物权法》莫属。

《物权法》之权源学原理所针对的是:所有的不动产来源与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不动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合法性、合理性与合适性程度怎么样?这些不动产一经登记会产生什么样的公示效力与法律效力?所有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大前提、大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物权法》公开效力信誉第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因此,公开效力信誉第一。

尽管行政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的效力,但公开效力和信誉效力却不及《物权法》。故《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这些部门行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这种中央行政法,反过来被《物权法》指导与帮助,就不觉得奇怪了。

第二,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

当笔者提到“《物权法》的效力优于一般财产权法”的命题时,有的人会认为笔者是吹牛皮,说大话。

是的,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这不等于事实上的客观存在,立法专家们不说这种比较的话,就是一种谦虚谨慎的表现,如此而已。

我的话才刚刚说到了一半,另一半还有很多例子。

《物权法》不仅仅是直接导致《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而且还直接导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之“同时废止”(见《房屋登记办法》第98条)

再者,《物权法》之“担保物权”部分,与《担保法》一起同属于担保债权法范畴。“担保物权”对《担保法》修正和补充规定了许多内容,不仅仅是“后法优于先法”和“提高质量”的问题,而且体现出“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的原则。

不动产抵押权也可以登记,这是一种债权影响物权的表现。但是,当抵押人转让其抵押的不动产时,就不能转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至高无上的物权,债权再怎么厉害,也不能抵抗这种物权。

《担保法》学者是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作纯债权性质的,一个个讲得天花乱坠似的。殊不知,这是一种严重的误导行为。殊不知,他们根本不懂得“物权优于债权”这样一个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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