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优先权优先于无优先权、有排他权优先于无排他权、有物权优先于无物权、有权占有优先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优先于恶意占有、善意处分优先于恶意处分、物权保护请求权优先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各种各样的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等,都有可能生成物权法之对抗效力,都是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相关内容。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主要原因在于:普通物权法板块里面,许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大量增加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新内容,从新视角、新概念、新办法和全新内容上进行新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效力,避免了与民法通则、新合同法等旧普通法之间的正面冲突,即使是有冲突也是问题不大的地方。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共同特点,在于要求法律更加严密、精确一些,不能疏忽大意。
担保物权法板块添加于中国物权法之中决不是偶然性的,由于十几年来国内外市场的急剧变化,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渐渐地出现了一些守旧和落后的一面。
而且,担保物权法板块添加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新内容,并且做到了与普通物权法很好的融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如何与国际担保法接轨,如何根据新的形势刷新内容,也成为很迫切的修法任务。
综合以上各种现实因素,担保物权法用于对抗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例相对高一些,这也许是制定物权法始料不及的。不过,普通物权法板块与担保物权法板块各自对抗的比例到底是多少,一时难以下结论,也只能由立法专家来下结论。
二、主要内容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是个敏感性的话题,一般的专家学者会尽量避免这个话题。那么,笔者也只能斗胆地勉强议一议。
第一,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
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特征,相对来说主要是软对抗效力,是从侧面对于民法通则、新合同法等旧财产法进行迂回曲折的对抗,许多方面既有对抗的一面,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兼容的一面。这是相当奇特的。大多数情形下,普通物权法对于旧财产法并无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只不过是两种不同体制的财产法而已。
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财产所有权决定论之争
旧财产法体现了“所有权决定论”,专门树立所有权的绝对权威,对于其他权利人的许多权益则较少顾及。普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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