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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5-2(第7节)

法承认所有权是财产法中高级物权对象,但专门设置了非常多的限制对象与限制条件,其中,用益物权、承包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租赁使用权、地役权、相邻关系以及善意取得、善意占有、主从合一、房地一致、公共利益范畴是所有权的十二个最主要的限制对象,不动产和部分动产之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是最主要的限制条件。整个民商法体系里面,数物权法对于所有权限制对象与限制条件最为周密齐全的。

通过比较鉴别,物权法的执行效力与适用范围明显地具有某种优势,具有更大的普及意义,对旧财产法“财产所有权决定论”的对抗效力主要是软对抗。

2.合同生效决定论之争

旧财产法体现了“合同生效决定论”,尽管其对于无效合同和免责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仍然存在外延不周全之嫌。物权法毫不犹豫地引进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突出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承认合同生效是初级生效或者是不完全生效,颠覆了“一纸合同定终身”的合同决定论。登记生效主义范畴里,权利人非登记不可,不登记不能生效,合同再完善也不行;登记对抗主义范畴里,不要求必须登记,但仅仅依合同来执行,那个效力就很低,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公示,以及机动车船、航空器登记公示,自然离不开合同约定,而合同约定的生效不等于公示的生效:合同是标,登记才是本。物权法动产交付公示,自然离不开合同约定,同样表明了合同约定生效不等于公示生效:合同是标,交付才是本。

通过比较鉴别,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公示,机动车船、船舶、航空器登记公示,引入了物权法的强制性条件,加上动产交付,物权法的执行效力会相应地提高,合同主义的适用范围会相对地缩小,对旧财产法“合同生效决定论”的对抗效力主要是软对抗。

3.短期诉讼时效之争

旧民法通则之诉讼时效比较呆板,尽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加了又加,仍然存在许多漏洞,不利于权利人维权。主要原因在于,民法通则将一些本来属于物权保护对象误当作一般财产权对象来对待,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时效。

物权法之一大规则,是“物权优于债权”,并且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倘若将债权型诉讼时效与物权型诉讼时效混淆起来甚至于颠倒起来,就显得很不科学,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负面影响。

与一般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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