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为了避免这种政治上的、意识形态的争论的大规模发生,其最终结果就有可能是中国民法典根本无法出台。这是一个严重的隐患!
以上洋洋洒洒的高论,原来整个是一个段落,现在重新安排了一下。他的万言书中高论是很多的,如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该顶则顶,该避则避等。
为了驳斥上述的奇谈怪论,我们得首先要澄清几个基本的事实。
首先,物权法融入制度物权法,就是他所说的公法(当然他是根本不懂什么叫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并不是“物权法调整对象模糊”了,而是清晰了。
中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4种物权主体,这在西方物权法和东方物权法中是最清晰不过的物权主体。西方物权法,虽然也融入少量的公物权主体,而基本上集中于私物权主体;东方国家的物权法,至多也是国家、集体、私人这3种物权主体。
中国物权法还明细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归属,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文物以及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主物的归属,规定了国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以及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等等。
各种物的归属,各种物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清晰。这种内容饱满和物权主体客体相对齐全的物权法,并不是“物权法调整对象模糊”了,而是清晰了!
其次,对于全民所有制这种经济、物权主体,具有公事、民事双重性主体资格,也不是绝对的公物权主体。
再者,作为基本权源法,很有必要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最大的主体拟定为民事主体。
倘若不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最大的主体拟定为民事主体,那么,整部物权法剩下的只有私有制主体了。
目前中国还不是私有化国家,即使是私有化国家也不能跟200年前西方国家那样立法。譬如,法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后来在民法典包括物权法中融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权法内容,纯粹私有化的民法典与物权法已经难以立足了!
再次,所谓违宪风波,只不过是2005年发生的事情,而真正影响物权法进程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教授的建议书,否决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先生负责提出的“物权法一稿”。前者影响期只有一年多,后者从1999年起就开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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