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大仁大义的“仁兄”写作的万言书,常常不见有分段落的,常常是谈论一个问题需要一两个页面才能安排下来。为了网络阅读方便,下面试分段落引用该文,让大家开开眼界吧。
专家如斯说,第一,物权法调整对象模糊,公法私法混淆。
这主要就是前面所讲的那个不正常干扰引起的。物权法究竟用来干什么的?物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民法是干什么的?民法调整的对象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则是民事主体支配财产而产生的关系。
民法并不调整、规范国家的一切经济关系或者财产关系。对于有些根本不进入民事领域的国家财产,根本不该把它们当作物权法对象。但经过“违宪风波”,全体老百姓甚至不少民法学者都已经形成了一种观念:物权法既要规定国家财产,也要规定集体财产,还要规定个人财产,而财产就只有这三种。所以,结论就是:物权法要解决一切财产支配问题。
这恐怕不对吧?物权法是私法、权利法,它规范的对象是特定的,怎么所有的财产支配问题都交给物权法来规定、所有的财产支配权利都成为民事权利了呢?
在我看来,物权法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它规定了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河流、矿藏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等,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保护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几个原子弹。那个太重要了。那些东西是不是财产?是。有没有所有权?有。但轮到物权法去规定吗?哪些财产权利是怎么取得的?权利是不是要公示?是不是有善意取得的问题?其实,它们和物权法的规则关系不大。
物权法的全部制度设计,针对的都是民事活动领域中民事主体的财产支配权。可现在,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模糊了,物权法上出现了大量的公法规范甚至宪法原则。看起来,物权法的功能加大了,作用提高了,其实我们民法学家应该最高兴,最好是实行“民法帝国主义”,所有问题都用民法来规定,但这里隐藏了一个隐患。
现在,物权法调整对象的模糊也许是一种立法上的妥协,但下一步要起草民法典时怎么办?民法调整的对象还敢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吗?民法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就应该是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物权法这个民法中的部门法,它都以这个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写在最前面,那将来民法典敢不写吗?
而且民法典在不久后起草,有可能孕育着一场比物权法起草更大的政治辩论、政治风波,有可能成为再次讨论意识形态的一个契机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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