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无身份权的物权人作出规定,这到底是谁比谁更加模糊不清?
关于自然物或无主物的所有权,怎么能够完全与人造物所有权相提并论?人造物所有权一般是有主的和容易易主的,确认和保护所有权是相当简便易行的。自然物为无主物时,必须首先要确认所有权的归属,而且是不容易易主的。同样是人造物所有权,特种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怎么能够划等号呢?
按照中国微观物权法专家学者“公法和公物权主体不得加入物权法”的说法,现行的物权法只能规范与调整人造物所有权、一般所有权,不能规范与调整自然物、无主物所有权和特种所有权。即使是私有化国家的物权法,也不能这种整法嘛!
其四,现行的物权法中融入公法内容,只是民事立法中的一个特例,不等于民法中都要融入公法的内容。以偏概全的逻辑思维是站不住脚的。
以未来的中国民法典而言,根据2002年的立法规划,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九编。由于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必须要融入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内容,其他的民法倒是不一定的。
从来没有人说过时时事事处处“就应该是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杞人忧天罢了!
其五,国家所有的原子弹等国防资产,当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物权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他单位与个人不能享有国防资产的所有权。这里采取概括法,所谓国防资产,当然包括国家所有的原子弹啦。
所谓原子弹,就是禁止流通领域中的特殊财产,属于国家法人最高等级的特种所有权,于公法中可以明确规定,于民法中同样可以规定。物权法同样作出规定,并不是“物权法调整对象模糊”了,而是更加清晰了!!
我们从《法国民法典》第540条、第541条中看到,比中国物权法中关于国防资产、军事要塞的规定更加仔细,物权法调整对象更加清晰。由此可见,同样是微观物权法专家学者,法国的却不如中国的“聪明的”!
(二)法制史与立法例上的证明
告诉大家一个秘密,某些微观物权法学者,根本是滥竽充数的角色。下面我们不妨从法制史、立法例和其他事例中观察一下,那些反对制度物权法融入物权法体系中的谬论是怎样的荒唐。
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什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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