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非常有效。后30年也密集性地制订了不少法律,面对形形色色汹涌澎湃的黄、赌、毒、黑、邪、恶、畸、贪、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数以万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感受到压力重重,侵权活动、贪污腐化行为屡禁不止,长期以来呈蔓延的不利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整个社会过分依赖成文法,忽视了道德法的特殊作用。
2、罗马法专家的解释
所谓公法与私法,这是罗马法的划分办法,很容易发生歧义。
由江平、米健两位老法学家合著的《罗马法基础》详细介绍了公法、私法以及很容易发生歧义的问题。
文章认为,公法与私法,这是为依法所保护的利益或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而作出的法律分类。
公法,相对于私法而言,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当时,它调整的对象是宗教信仰及其活动,祭司的地位,行政司法等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其关系,包括了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刑法内容。罗马法原则上规定:“公法的规定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由此可见,公法规范乃是既定的,没有伸缩余地的,必须无条件遵守。
私法,相对于公法而言,乌尔比安认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它包括了公民之间财产与人身的一切关系,大体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民法。现今所谓罗马法,概指私法而言。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在罗马法中,侵权行为即“私犯”的重要部分。而其“私犯”法所调整的关系还包括了大量现代社会法律已视为犯罪的行为。如盗窃、诽谤等。这既取决于古代法民、刑不分的影响,又是受到罗马法上有关公、私法理论的影响。
文章论及“公、私法理论的影响与发展”命题进一步说明:
公法、私法之分直接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所承袭,惟划分的依据众说不一。主要论点概有:利益说、应用说、主体说、权力说、行为说等。但其中主要仍以罗马法的利益说影响最大。公、私法的划分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具有一定意义,即从宏观上反映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害关系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的异同。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阶段,这种区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完成,随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日益加强,随着经济法或所谓“社会法”的出现,自罗马法以来的公、私法理论已不能解释一些新的法律现象。但不管怎样,它仍然可作为理解或解释现代法律分类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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