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信托责任的方式,以担保债权约束所有权,以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权系统、质权系统、留置权系统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既有个性,也有共性。抵押权系统是个基础系统,其他两个担保物权系统搞不掂的事情,还要向这个系统取经。
担保物权系统有两个极端:
一是等级森严,排他性权利铁面无情。当低一级担保物权遭遇高一级担保物权时,高一级的具有优先权,甚至于不能允许低一级的担保物权立足。如留置权设立后,其他的担保物权都不能设立。同一等级序列中的担保物权,登记生效的比未登记生效的具有排他性。
二是在特定的情势下能够实现跨体系的大串联,甚至是大联合。根据需要和可能,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同时设立几种担保物权,可以是同系统同级别的,也可以是不同系统不同级别的。设立和行使最高额质权时特别奇怪,最高额质权除适用一般质权的规定外,还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而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又适用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3、制度物权系统
制度物权系统,包括政策物权系统和物权法中大部分的技术物权系统,都是整部物权法中的关键系统。某些重要的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强制性规定融入物权法后,对普通物权系统、担保物权系统起统帅作用,约束力、执行力和威慑力是最威猛的。
政策物权系统是制度物权系统的最大辅助系统,仅仅涉及土地类政策法规就多达200多部。政策物权法主要是对于制度物权法进行补充规定或者进行微调,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化解确认、保护、利用物权中的矛盾,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制度、政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干预与严厉打击。
制度一旦确定就会保持很长的时间,而且很多内容是“大棒”;政策是可以不定期制订与修改的,而且很多内容是“胡萝卜”。因此,很多人平时在享受制度物权而熟视无睹,或者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很多人一旦享受到政策物权现时的好处就念念不忘,或者把制度物权长远的好处忘记了。多年来,很多主流媒体连“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不提了,宣传“制度物权”的人非常罕见。
本质上,中国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合一、民法与商法合一的混合式物权法。国家、集体这两个巨型的物权主体的存在,必然发生所有制关系、特别优先权关系和特别排他权关系,必然牵涉到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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