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范围远远大于“财产权法”的范围,物权法理学术比财产法理学更胜一筹。
非成文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如下。
(1)非成文物权法,是指成文物权法以外的不成文物权法。法律规定以外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的、不违反公民准则和公序良俗的民间自由物权法,主要是遵从意思自治主义规则,以便于物尽所能、物尽所用,让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效用。但是,成文物权法的效力一定优于非成文物权法。非成文物权法,只能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另类情势下慎重地准用。
(2)非成文物权法,是自由化、私权化、民权化、古典化以及民族化的非制度化式自然人物权法。跟成文法不沾边的事物,不受成文法约束,一切听其自然、听其习惯、听其道德、听其逻辑。公共物权人、公司物权人和其他法人物权人,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限,一般不适用于非成文物权法。
(3)非成文物权法,是既古老又现代的非主流物权法和辅助性物权法。确切地说,在非商品经济社会是主流物权法,在商品经济社会是非主流物权法。尤其是在商品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社会中,非成文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
(4)非成文物权法,一般不讲究等级物权制度,在特定情势下也会有以身份权为主的等级物权制度。很多时候,物权当事人是将身份权、人格权与财产权混同在一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譬如,长辈的权利大于晚辈的权利,长辈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5)非成文物权法,在整个物权社会早已是、越来越是被边缘化的物权法。理论与实践上,人们对于主流的成文物权法已经是应接不暇了,哪有什么心思研讨非主流的非成文物权法?如果说主流的成文物权法还有许多空白与漏洞的话,那么,非主流的非成文物权法铁定了是不胜枚举。
非成文物权法学,早已是特别冷门、特别偏门的学科,估计全世界80亿人也找不出几个人这样执着地研讨它。很多人会认为研讨这样的课题毫无意义、毫无价值可言。有的人即使是认识到一定的意义、价值,却不会做这样“小得可怜”的课题。
从根本上来说,所有的成文法,均源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等广义的“民法”即非成文法。至少在研讨物权法史时应该提到非成文物权法。
近年来,全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国学热”、“孔子热”,核心内容就是传统道德。反观这些传统道德,肯定不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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