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判断的变形推理、二难推理、同一律推理等推理方式于本系中运用得相当多,成文法方面基本上是半强制性的,非成文法方面经过逻辑物权法的过滤筛选亦可以达到半强制性的客观效果。相比之下,普通物权法体系中的对当关系推理比本系多一些,一些法律特指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本系的担保物权等,在此不得随意滥用直言判断的变形推理、二难推理。
由于物权对象和物权关系圈子小,逻辑法和物权法之概念远远少于他系。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最高额权利质权,\/\/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一般留置权,特别留置权;以及担保物权,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保全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基本的概念是这些。所有这些担保物权法体系的概念,古今中外都是一致性的概念,法律条文内容上的增删改调并不多。
中国物权法排除了不动产入驻质权、留置权,与某些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却把不动产质权也作为一种质权对象进行规定,可以将不动产质权与不动产抵押权并联或者合并起来实行。法国民法之财产权法将不动产质权限于果实上的质押权,日本民法之物权法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新成立的和更新换代的不动产质权要求不能超过10年。德国民法之物权法没有规定不动产质权,也只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两样质权。
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还可以照常利用抵押物,一般不影响到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生活,实现抵押权存在一种缓冲地带。因此,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体制中是大受债务人欢迎的。
《物权法》第180条第7项弹性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并以此设立抵押权。这标志着非成文的逻辑物权法适用范围相当的广泛,“真物权”总体上应当多于“假物权”。
《物权法》第209条半强制性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指示动产质权的成立要设限,不能随心所欲。这里面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动产的类别有数百万种之多,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和假冒伪劣的、有毒有害的、违禁物品的、有伤风化的以及涉及到国家核心利益的动产,均不得出质,不得以此物设立动产质权。另外,不能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亦不例外,最低档最简单的担保物权法不能通过,中档的较严格的担保物权法更不能通过。
《物权法》第17章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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