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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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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3(第5节)

理论上是排除了不动产质权设立与行使的可能性,而实际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办?法学界一向有个不成文的规则,即社会上对于民事主体的各种活动,只要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他人有益无害的,允许他们试行。有关部门和学术组织应当给予他们的当事人以正确引导,及时地改正缺点错误,以便于完善不动产质权运行机制。

一般而论,不动产质权应当在不动产抵押权基础上加强设定较好一些。不动产一般是很重要的财产,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关系很大,刚刚一开始就径直设立不动产质权,对于债务人的生产生活影响太大,而由抵押权推进至质权也符合自然物权法的发展规律。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房屋抵押后,抵押权人也将抵押人的房产证扣留在手,构成了“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质权”的担保物权模式。法律对此既没有提倡、也未禁止当事人这种做法,可能存在“网开一面”的意思表示。诚然,完整的不动产质权也不局限于这种方式,对房屋的质押和对房产证的质押同时并举也是有可能的。

逻辑物权法并不完全以成文法的规定为准,类似于“不动产质权”于习惯法中长期存在是一种积极探索的好现象,对于帮助增强不动产抵押权的执行效力具有推动的作用。有些债务人不能按照抵押合同分期付款,在追讨债务无果的情势下,债权人根据事前的约定扣留其抵押的不动产,并将该抵押物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补偿分期和继续分期清偿债务。

此类质权逻辑物权法,发生概率最大的是一些烂尾楼、烂尾工程,参与投资者或者承包人被拖欠分红或者工程款,在不能解决问题时发生这种不动产质权现象。关键在于,双方签订合同了的容易办一些,否则就不容易办理。

《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因不动产关系而成立留置权,而事实上这种特别留置权也是客观存在的。

如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特别留置权,承租人未付清租金就不得撤走装修的门窗等不动产物品。即使担保合同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或者双方原先没有这样的约定,债权人仍然有理由立即就地行使这种特别留置权。尽管法律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而逻辑物权法可以进行这样的推定,并且具有执行效力。

此外,应用更加广泛的有“营业主人特别留置权”,但特别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放置于营业场所中的财物,属于动产型特别留置权。同样地,尽管法律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而逻辑物权法可以进行这样的推定,并且具有执行效力。

2、与其他物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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