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法
本体系与他体系的物权关系法,可以组合成三角形物权关系法。显而易见,这是更加复杂的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关系掺和在一起,两种他物权与一种自物权发生关系,其中还夹杂着普通合同关系与担保合同关系、普通债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倘若利用直言判断的变形推理,可能涉及换质、换位、换质位、换位质、换主项(戾换)等推理方式。
第一类,与用益物权关系法。
联系到用益物权关系法,很多会感到陌生。现行的物权法集中规定的是所有权进入担保物权体系,并没有专门规定用益物权进入担保物权体系。这么说来,非成文物权法的内容多于成文物权法的内容,而且大行其道。由于“物尽其用”为公众所共识,人们对于有益无害的特殊物权关系法大放绿灯。尽管如此,运用逻辑物权法对于这种三角式物权关系进行定向的精确推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对当关系推理在此处用得也比较多,当一层的对当关系推理完成后,还要进行第二层以上的对当关系推理。
逻辑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发生关系的推理对象,一般涉及到所有权,却在特定情势下涉及到用益物权。基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成立的用益物权,于抵押权关系法中仍有活动空间。
(1)抵押不破租赁
所谓“抵押不破租赁”的物权关系规则,是让所有权人(债务人)、用益物权人(他物权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他物权人)三方都能够利用同一物,物的利用率已经达到很高的境界。在此处进行大相容的逻辑判断应当不费吹灰之力。关键在于,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都应当遵守这一逻辑物权法的规则,用益物权人自愿放弃用益物权的除外。
至于抵押权成立后是否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这里面确实是有商量的余地。经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抵押物,该标的物会变更所有权人。所有权变更之后,原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优先承租权,并且对于其他的承租人具有排他权。在这个意义上说,相当于变相的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否则,受让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原用益物权人以经济补偿,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的平衡。
我们看到一些商铺、办公室的承租人承租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装修,如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测事件,而出租人或者新所有权人蛮横无理地驱赶承租人,也不对承租人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一种变相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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