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孳息收取优先权
抵押权人成立后,孳息的归属问题需要厘清。原则上,抵押权人的孳息取得权优于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孳息取得权。实际上需要三者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取得方式有着明显的差异。
物权法第116条“孳息”的规定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上述规定的是普通物权关系法中的孳息处理法,存在双相的物权关系。多数情势下,天然孳息是向用益物权人倾斜的,而法定孳息是向所有权人倾斜的。需要变更孳息收取权的,最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关于抵押权人对于孳息收取的优先权,物权法第197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的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权人孳息收取权,是相对稚嫩和迟到的优先受偿权,既不能与质权人的和留置权的相比,也不能与用益物权人的和所有权人的相比。而且,抵押权人不能亲自行使、只能由法院代行孳息收取权。
倘若需要收取天然孳息,还要兼顾抵押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定情势下,打破“抵押不破租赁”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矩也是有可能的。
法院判决抵押权或者法院浮动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和原所有权随之消灭,原用益物权也有可能被消灭,但以保留原用益物权关系即收益租赁关系为要。
第二类,与收益质权或使用质权关系法。
联系到收益质权或使用质权关系法,首先应当明确这是另外一种形态、系列的用益物权关系或者使用权关系。作主的不再是所有权人,反而是担保物权人即他物权人。由于标的物受质权法锁关系链接,质权人比所有权人更具有占有决策权,对于“抵押不破租赁”在此处不再适用,对于“质押不破租赁”的说法也可以否定。
同样地,对当关系推理在此处用得也比较多,当一层的对当关系推理完成后,还要进行第二层以上的对当关系推理。
一般而论,收益质权或使用质权受客观条件和法律要件限制,此类变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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