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好者们耻笑,那么新中国就更令人耻笑不止了。
二是篇幅问题。
为什么这么重要的当代民法只有区区“共1209条”?
200年前法国人规划制订《法国民法典》,就有2283条。1804年正式颁布之后又增加了数百条。200年前法国的民事关系,没有现在那么复杂吧?200年后中国的民事关系,难道说比200年前法国的民事关系简单一半也不止吗?
100年前德国人规划制订《德国民法典》,就有2385条。1900年正式颁布之后又增加了数百条。100年前德国的民事关系,没有现在那么复杂吧?100年后中国的民事关系,难道说比200年前德国的民事关系简单一半也不止吗?
更有甚者,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共1125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才多出74条。但是,该民法只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而现在规划中的草案却有九编,平均每编的条款数目还少于该民法。
三是物权法被指定融入“民法”等问题。
物权法被指定融入“民法典”,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很普遍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物权法将来融入“民法(典)”中似乎是天衣无缝的。但是,规划者没有想过,物权法和合同法都是财产权法中一部分,没有专门的财产权法参加就逊色不少。而且,合同法融入“民法(典)”是自然的,对本身和其他法不产生副作用。物权法则不然,当物权法融入“民法(典)”中后,一般的财产权法就不好安排了。再者,物权法自身升格为“物权法典”,与“民法典”并驾齐驱,同时也好让一般财产权法融入“民法典”,这叫一石三鸟。否则,一样也搞不好。
再说,1896年的德国物权法条目数目达到了552条,为什么2007年的中国物权法只有247条?
论物权主体,德国的只有一个主体,中国的有4至5个主体应有尽有。
论客体,德国的仅仅涉及有形物,不包括无形物;只有意定的物权,没有法定的物权;除了土地之类大宗物权之外,大多数大宗物权不存在等等。中国的需要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包括最大宗最小宗形形色色的物权客体在内,包括古典的与当代的物权对象在内。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只有共1209条,所以物权法只有共247条,两者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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