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为什么说《侵权责任法》“能够包打天下”呢?
同样地,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物权法》不能取代《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也不能取代《物权法》。民法式公法与行政法式公法,两者之间的法律对象、规则与原理、技术等侧重点是不同的。所有的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作为民事主体的面目出现的,在资产经营管理之社会信托关系中或者说根基上是属于公事主体的,单从民事诉讼对象和行政诉讼对象上就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异。
国有资产,是全国各个领域与各个方面的重点资产。国家法人物权,是全社会各种关系中的重点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的意义是有很大差别的。既然如此,既然国有资产同样也列入物权法保护的重点对象,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大树特树全民所有制的法律权威,大幅度地增加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
诚然,我们提“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并不是毫无限制性地进行保护。要把绝对保护和相对保护、特殊保护和一般保护区分开来。国有资产种类繁多,门类齐全,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系统化、立体化和阶梯化的局面,哪些需要绝对保护、特殊保护的,哪些需要相对保护、一般保护的,都需要仔细分类研究。禁止、限制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和一般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形态各异,保护方式与限制程度不同,需要进行恰到好处的法律规范。
对于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无论是哪一派专家学者都感到非常痛心,一致表示要在法律中加固防护措施,对于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截留、反破坏的国家财产防火墙也寄予期待。话虽然是这么说的,其实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叶公好龙。
问题在于:有些专家学者认为,物权法是民法,或者干脆说是私法,不能专门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也有的专家学者认为,物权法是对于各种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倘若物权法体现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倾向,不符合民法学上这种通行的规则。类似于这样的反对意见很多,有的人是因为思想保守,有的人是因为经验不足,有的人是因为立场观点方法出问题,也有的人是因为对国有企业“垄断”(专控)非常反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几十年来,新中国的物权法是个空白,懂得物权法理学的人寥寥无几,懂得宏观物权法理学的人更是凤毛麟角。对于政治经济学,很多人在学校、在单位和在其他地方学过,都能够讲出个子丑寅卯、ABCD出来。这样一来,很多人就容易自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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