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例,各国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支配权、笼统权能的应有尽有;整个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没有规定信托所有权和信托他物权制度,这一点还不如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判例法。
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代表作,虽然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作品,但保留了容克贵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明显的与新时代新生活脱节现象。德国民法典拼命保护土地私有制,而联邦德国基本法(宪法)14条却明确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财产权的行使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法律相互掐架。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和解释,国家根据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采取剥夺措施。上述规定,既有公事上法定的权利,也有民事上法定的义务,实为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关系。
西方国家的民法典普遍推行土地私有制,这是世界上最不公平、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这跟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公有制相差悬殊。单单从这个节点上讲,中国专家学者所谓“它所代表的是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所达到的高度”的说法,完全是信口雌黄!
其实,西方国家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国家也亟需拓展土地公有制,也只有普遍实行土地公有制,才能代表“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所达到的高度”。那些公权私化的民法典,在资本主义的现代社会仍然沿袭奴隶社会的土地私有制,这是怎样一种“民主与法制”形态呢?所谓民主,就是奴隶主式的民主;所谓法制,就是封建资本主义的法制。这是一种倒退式的民主与法制!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和无数工人阶级的代表人物发表了大量的著作与演说,充分揭露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伪善的一面。
诚然,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多数内容还是很好的,一些合理的精华部分值得东方国家借鉴。关键在于,千万不要把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制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混为一谈!
如今,一些改良的资本主义和福利社会主义国家,都会毫不留情地抛弃过时了的民法典内容,以新的标准来完善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制。每个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能够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做得更好。
中国有的专家学者在讨论物权法时说,中国不能倒退到斯大林时代云云(实指中国公有化的计划经济时代)。好吧,我们姑且听他们一回。不过,大家需要扪心自问:斯大林时代再差也差不过戈尔巴乔夫时代吧?再差也差不过沙皇时代和苏联分裂之后的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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