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但书的内容包括哪些?二是,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设立和转让之外,是否包括变更在内?三是,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与传统的合同生效主义怎么甄别与衔接?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有些法学家进行了解释。问题在于,多数人的阅读习惯是读一读物权法的原文算了,对于法学家们的解释基本不看。还有的人根本没有阅读物权法,还是一味的信奉合同生效主义。当然,合同生效主义仍然有一些生存空间。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到底有多大,需要作系统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计算机模块,可惜至今没有人作这样的系统研究。
关于动产交付的形式,应当包括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四种形式。第一种是最常用的交付形式,但物权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物权法不应该省略这样重要的内容。“直接交付”是标准的“设立和转让”方式,中间不需要“变更”物权或者“变更”占有关系。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不是所有权人直接交付的,而且通过占有人间接交付的,其中肯定需要“变更”物权或者“变更”占有关系。
就是说,物权法第25条~第27条之分别“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中心词语“变更”在总结条款第23条规定没有出现,应当是败笔。
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多数不发生债权关系,并不排除有的时候发生债权关系。因为动产的交易是最活跃和最随意的,所以在这个方面最容易发生债权关系。
所谓侵占财产,往往是侵占动产,当然金钱也属于动产。因为动产容易移动、隐蔽、藏匿与消失,不需要登记生效,故容易产生侵权之债。不动产的性质与动产的刚好相反,因此不容易侵占,即使一时侵占了也容易追究责任,故不容易产生侵权之债。
(二)物权至上规则及其焦点难点问题
1、概述
关于物权至上规则,表现最出色的是担保物权法部分。
所谓物权至上规则,是指物权恒定规则、物权优于债权规则和物权受优先保护规则等一套新规则。物权是无处不在的最普遍性的权利,只有存在物都可以按照需要设定物权,连废物、连空气阳光一类自然物在特定情势下也可以设定物权。物权无论怎么变动,毕竟始于物权而终于物权。债权起源于物权,最终回归于物权。譬如讨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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