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当得到双份的债权。也有可能发生其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况且,两个合同同时履行会相互矛盾,不知如何是好。
停止履行担保合同而反过来履行普通合同,是将靠边站的普通合同激活,同时把已经生效的担保合同靠边站,反其道而行之。这就直接破坏了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行使过程,干扰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削减了债权债务的额度,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显而易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抵押权合同、定金的格调不同,跟“(1)从表面上看”那样的机会都没有,从哪儿去奠定赞成派的理论基础呢?
———谈合同,普通合同都靠边站了,什么主合同啊?
———谈债权,普通债权都被担保债权代替了,什么主债权啊?
———什么意味着“以履行普通合同为主,以履行担保合同为辅”和“以清偿普通合同上的债权债务为主,以清偿担保合同上的债权债务为辅”啊?
我们承认,担保合同和担保债权成立之后,普通合同和普通债权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原始证据资料而保留。鉴于法锁关系的客观要求,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中脱胎换骨而生发,不能轻易把普通合同予以废除。倘若担保物权没有完全实现,担保债权债务没有完全清偿,这样就可以从担保合同回复到普通合同上来,以便于继续清偿余下的债权债务。但是,即使发生了这样的情形,也决不意味着普通合同就是主合同、普通债权就是主债权。从法锁关系的整个过程来看,真正居于主导地位和作为决定作用的是质权,不是其他的什么事物。
履行质权合同时是专心致志的,并不要求同时履行普通合同。大多数质权合同搭载了全部的债权债务额度,有的甚至于对于优先清偿全部债权债务非常给力。正因为普通合同不给力,所以需要质权合同保驾护航。从这个角度上讲,普通合同真的不能算作主合同,质权合同真的不是从合同。
第三组:留置权特立独行的情况。
留置权是高等级的担保物权,其享有很多特权。譬如,其他的担保物权(物权性担保)和其他担保债权(债权性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法律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而留置权却不一定签订合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标志着留置权与普通合同甚至于担保合同没有必然关系。
留置权是高能高效的担保物权,其他担保方式有的优点它都有,其他担保方式没有的优点它也有。论反合同生效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它是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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