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者。它与普通合同没有对应关系,怎么认定普通合同是主合同呢?要谈主合同,留置权合同永远是主合同,连抵押权合同、质权合同和定金合同都对它俯首听命,对普通合同更不在话下。
(1)以无因管理之债突发的特别留置权而言,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曾谋面的特殊情势下成立的,连担保合同、普通合同和口头合同全都不需要,唯一的债权只有担保债权。怎么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债权与从债权呢?
(2)还有更加极端的特别留置权,可以不讲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讲留置财产的处分权属关系。如交通运输留置权:旅客遗留在车站、港口、码头和汽车、火车、飞机上的物品,价值不大的或者容易腐败变质的,留置权人可以自行处分或者处理。价值大的并且耐用、不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留置权上交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留置权人有权取得保管物品的合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3)以不动产收益租赁场所特别留置权而言,房客与房东之间的合同中并无留置权的内容,同样可以成立留置权。房客在欠租金时,房东可以制止其搬家;房客搬走后遗留在房东屋子内的物品有权留置,价值不大的或者容易腐败变质的,留置权人可以自行处分或者处理。价值大的并且耐用、不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留置权上交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留置权人有权取得保管物品的合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4)以旅业饮食业场所特别留置权而言,相当于不动产收益租赁场所留置权,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无因管理之债突发的特别留置权。旅业住宿合同是服务性的普通合同,并不包括担保合同的内容,当事人之间也无需另外签订担保合同,特别留置权就是这样随机性成立的。饮食业场所特别留置权,当事人之间无需签订任何合同,特别留置权就是这样随机性成立的。
总之,无论哪一种担保形式,都有一定的个性特征,而以留置权的个性特征最为显著。但是,现行的规定与理论学说采取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办法进行一刀切,把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债权与从债权的概念强行摊派,从合同关系到物权关系、再到债权关系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全部乱套了!
综合组: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众所周知,所有的担保物权人都无一例外地享有不同程度上的优先受偿权。无论是依担保合同成立的担保物权或者自然成立的担保物权,相对于普通债权人能够优先受偿其债权。
即使是同一个债权人,往往是优先清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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