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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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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8(第9节)

债权,剩下部分再行清偿普通债权。即使是破例先清偿普通债权、后清偿担保债权,其原动力、约束力、执行力亦源于担保物权。因为没有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与威权力,债权人对于其他债权人不具备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仍然处于自由散漫的欠债甚至逃债状况。

某些立法专家一直认为,普通物权合同或者普通债权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然而,透过现象看本质,尽管普通合同是先成立的、担保合同是后成立的,同样不能推定先成立的合同必然是“主合同”,后成立的合同必然是“从合同”。这里不谈合同之其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就谈“优先受偿权”这一个合同效力来说,足以证明担保合同才是主合同,担保债权才是主债权。

况且,某些特殊性的担保物权,并不是在普通合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的甚至于不经过任何合同就直接成立了。譬如,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质权的扩展债权部分,全部大于普通合同中的债权额度,根本不存在担保合同从属于普通合同和担保债权从属于普通债权的情势。这些担保物权上的优先受偿权,是普通合同上不具备的特种独立性及其自主权、排他权和优先权。而且,担保合同完全可以替代普通合同,但是普通合同无法替代担保合同。

某些立法专家,已经懂得了各种担保物权均不同程度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懂得了“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尚且“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且优于普通物权并优于普通债权”,为什么总是相信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却一再强调普通债权是“主债权”、担保债权是“从债权”呢?倘若他们的“主从说”理论可以成立,是否可以忽略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呢?

担保合同以及担保物权、担保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是用于重新整合法律资源的,是用于调整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这是一个破旧立新、吐故纳新和扬弃的过程,为什么要对于普通合同、普通债权马首是瞻呢?

对于担保合同以及担保物权、担保债权,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完全可以推定为主合同、主物权、主债权。

对于普通合同以及普通物权、普通债权,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完全不能推定为主合同、主物权、主债权。

“主从说”或者“从属性说”的唯一理由,就是“普通合同和普通债权是先成立的”、“担保合同和担保债权是后成立的”。即使从纯粹形式主义角度推理,也不能证实这样的理论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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