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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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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第5节)

实地听讲课、做作业、答题目,哪个有这样的本事与老师们争执不休呀!

从小学生到大学生、研究生,全部是应试教育的应声虫,尤其是法学系的最为突出。法律学校所培养的全是记忆思维、蒙太奇思维,不培养扇形思维、创造性思维。至于法学界的学术成果很多,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条文太抽象、太简略,需要补充与解析的方面很多的缘故,并不是应试教育的功劳。

在经济学界,哈耶克自由主义学派与凯恩斯政府干预主义学派本来是水火不相容的两大派别,结果两个派别的许多人都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法学界这样的情况很少出现。但是,并不排除一些错误、荒谬学说得到学术成果奖的。

倘若笔者是一个歪心的评奖成员,成心要大力支持某个专家学者,我可以这样讲:其中“从属性”理论是国内外成熟的理论,对于指导我国的担保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中“独立性”理论是前卫性理论,具有开拓创新的特别意义。尽管两种不相容的理论,我偏偏要说它们全对,没有一个是错的。

法理学著作还有一个共同的趋向:第一要求统一与稳定,第二要求统一与稳定,第三还是要求统一与稳定。因此,众多法学著作包括教科书都是:形散而神不散,万变不离其宗。

《物权法教程》既然检讨了“从属性”理论潜在的危害性,怜悯地承认了担保物权“独立性”及其特殊的价值,为什么还要紧紧抱住“主从说”的荒谬理论不放?

《物权法教程》第321页一整版论述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独立性”。其中,谈到几个方面的反证法。

一是,《担保法》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这是担保合同国际化独立性的实证之一。

二是,金融媒介担保的渐趋发展使担保的独立性得以强化,突破了传统担保从属性的的束缚。如抵押证券化,即是以抵押合同的独立性为基础的。即使担保物权亦可先于主合同而存在,可不随主债权而移转。

上述两个反证法观点中,第一个观点是立法专家胡先生的观点。但他把《担保法》和《物权法》两个系列分开来讲,以示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的不同情势。其实,胡先生并没有进一步的分析研究,《物权法》即物权性担保系列中同样大量存在“担保合同独立性”的事例。

作为立法专家,他也认为普通合同是“主合同”,普通债权是“主债权”,并没有跳出古典物权法的窠臼,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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