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以普通合同的转移而转移。
有些担保合同签订时或者履行时完全替代了普通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转移到担保合同上来了,变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为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了,此时还需要、还能够“以普通合同的转移而转移”吗?
C、任何担保合同必须“以普通合同的消灭而解除”吗?
担保合同成立时,就以替代、抵销甚至消灭普通合同的方式开展攻势。否则,担保合同就不能在普通合同基础上成立。
普通合同的消灭,分为条约内容上的消灭、介质上的消灭和法律许可的消灭。
条约内容上的消灭,系指担保合同在条约内容上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抵销甚至消灭普通合同的情形,这是最普遍的现象。这种消灭,绝对不会导致担保合同消灭(解除),反而让担保合同成立与壮大。
介质上的消灭,是指纸质的普通合同已经销毁或者网签的普通合同已经作废。此类消灭,并不完全能够证明担保合同非要与普通合同一并消灭(解除)。当然公证过的合同还可以挽回或挽救。倘若担保合同上载明了“本担保合同是原普通合同的替代合同”,证明了普通合同消灭而担保合同并不因此随着消灭(解除)。
法律许可的消灭,依照物权法的要求,无论普通合同条约内容上是否消灭,签订担保合同之后需要把普通合同予以保留,不得人为的销毁它。需要等到全部的债权债务完全清偿之后,两种合同于法律效力上予以消灭,至于介质上的消灭在所不问。
传统观念上普遍认为,担保合同对于普通合同只有“从属性”(实为关联性),从而否定其独立性。然而,所有的担保合同全部具备独立性和替代性,越是高阶级的担保合同越是如此。
其二,“担保合同成立之从属性”上偏颇的观点。
引用:[1、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离开主合同便不可能产生担保合同。因而,一般情况下,先有主合同的存在,而后有担保合同。在具体表现上可以是二者同时订立,或主合同在先,担保合同嗣后订立。最高额担保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的担保,视为担保合同成立从属性的例外。]
〖简析〗
上述结论有许多漏洞,甚至于自相矛盾。
一则,上述那种做法,我见过几个国家的民法典,并无这样的法例,只有中国才出现这样的法例。
二则,形式上,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普通合同是主合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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