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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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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1(第4节)

主从性的关系。以及合同、债权、物权之间的关系,统统看作“粘连性的关系”。

总而言之,对于任何一种合同、债权、物权,既不要拔高其形象地位,也不要贬低其形象地位,这才是正确的态度与可靠的分析方法。

众所周知,担保合同严于、强于、优于普通合同,担保债权严于、强于、大于、优于普通债权。这是合同“反生效主义”规则基础上新规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

“主从合同说”的推出,无视担保合同对普通合同的替代作用和杠杆作用,无视担保合同的开拓创新能力和优先效力,无视担保合同中的债权大于普通合同中的债权的客观事实,无视担保合同“反生效主义”规则,将普通合同主导化,将担保合同边缘化,将无效合同绝对化,怎么不起副作用?

倘若普通合同是主合同的推论能够成立,那么,履行合同的中心任务是履行普通合同,而不是重点履行担保合同。这样往返回复的过程是“普通合同——担保合同——普通合同”,就是进行了180度的大转弯,原来辛辛苦苦成立起来的担保合同就这样人为地边缘化了。担保合同明立暗废,对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有阻碍作用,反回去清偿普通债权也不见得有益处,很有可能是“扁担无纳,两头失搭”。

从担保合同返回到普通合同,意味着从担保物权返回到普通债权、从担保债权返回到普通债权,显然对于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很不利。

另一方面,债务人同意这样蛮干,到底能够获得多少好处,却不得而知。从物的效用方面来说,债务人的担保财产被债权人延长控制,就意味着物的效用不断降低,所应支付的保管物的费用跟着增加,还不如先履行担保合同、后履行普通合同,还不如先清偿担保债务、后清偿普通债务。

当法律的锁链从普通债务连接到担保债务的时候,就不应当把担保债务的锁链打开让债务人失去这一重要的束缚。否则,债务人重新返回到普通债务关系上去,逃避债务的机会大大增加。抵押权这一类的担保物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抵押财产的控制程度不高和约束能力不强,倘若债权人不密切关注事态的发生,不加强过程控制能力,债务人同样容易远走高飞地逃避债务。从这样的实例来讲,更应当重点加强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而不应当把普通合同当作主要合同来对待。

“主从学说”还片面强调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之间的“依赖(附从)”关系,斩钉截铁地说“主合同(指普通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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