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大家巴不得多看得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怕的是,土地物权制度那么重要那么复杂,那么的进也难退也难,那么的难以自由讨论自由修改,大家巴不得少制定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
传统物权法模式,就是土地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土地所有制中心论,把这两种土地物权制度都捧到天上去了。人类社会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尤其是经过工业革命和城市化革命,人们就不断地对于这样的土地物权制度进行反思:除了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所有制,难道说就没有其他的表达方式了吗?我们已经知道了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地上权和担保物权等概念,发现这些权利可以限制土地所有权。再进一步发现,原来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这些新时代的新物权,比土地所有权或许更加实际实惠,特殊情势下所发生的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并不逊色于土地所有权。
比如,现行的宪法、行政法和相关民法统一规定,法律指定的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具体用途、是否可以自由买卖土地等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必然关系。比较之下,这样的土地所有权,还没有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这些另类物权来得实际,物权价值、经济价值明升暗降。这是当代物权法对于传统物权法最严重的挑战之一。
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土地的集权制与分权制,都是对立统一的基本物权制度,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也不能倚高倚低。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基本统一的物权制度,这叫集权制度。然而,集权中划出分权范围,分权中也划出集权范围,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才能恰如其分重整新的物权关系,构建新的物权体系。
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一律注重实权,去掉虚权。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个最大的虚权,在物权法中没有去掉当然是最大的遗憾。城乡物权社会的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是最大的实权,应当单列两个章节的却没有做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代替不了,地上权、地役权、相邻不动产权利也显得范围狭小,该注重的实权却没有注重到,同样是最大的遗憾。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必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但是,当法律集中突出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两大板块之后,没有进一步集中突出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法律空白点很多,不利于进一步规范、调整现有的与未来的物权关系。理论体系建设中,都把这些实权对象当作偏门、冷门,全国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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