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者寥寥无几,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研究之汗牛充栋相比,根本不成正比。
(3)前瞻性研究问题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到底还要不要作一些前瞻性研究?回答应当是毫无疑义、不言而喻的。回顾物权法立项时和起草后的情景,全国的专家学者们带头掀起前瞻性研究的高潮,热火朝天得很啊。当物权法一通过、一颁布,大家都似乎变了个人,都不约而同地争当实用主义的解说家,从此以后不再搞前瞻性研究。无论其课题怎么重要,无论其法理基础怎么雄厚,也发誓一定不搞了。
搞前瞻性研究,多么辛苦多么累人啊?多么吃力不讨好啊?还不如走个捷径,突击一下写几本著作,马上稿费到手,彻底避免与人争议,从面子到里子全都有了。知难而退,急流勇退,全身而退,这样“识时务者为俊杰”者多了去了,只有大傻瓜才作前瞻性研究。
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现在不作前瞻性研究天塌陷不下来,少我一个人研究天塌陷不下来。该升官的照样升官,该发财的照样发财,该干嘛就干嘛。当个完全彻底的自由人,任何人也干涉不了个人的生活。当个陶渊明隐居桃花村,完全可以逃避现实,耕耘自己的一亩三分田,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怡养百年。
所谓前瞻性研究,是指参照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律作出的科学发展的预见性研究,从形式上到内容上进行大量改观。如中国当代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是50年,那么我们就要规划从2007年到2057年的修法纲要,其间可以小修或者中修,到2057年前后就要开始进行大修。
现在我们已经发现了一些苗头。如很长时间以来总觉得土地所有权是至高无上的,然而在很多时候,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的实际效益竟然优于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如此。
世界物权法史表明,随着工业化文明和城市化文明突飞猛进的发展,农村、农民、农业的土地物权制度会受到自然而然的冲击,顺应形势的发展,定然出现此起彼落的物权关系新格局。
今后各种农村合作化运动重新兴起,对以往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产生冲击。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修,导致物权法典的大修。
随着形势的发展与政策上的调整,民间借贷自由得以释放,一些曾经销声匿迹的典权制度也会复活起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范围得以缩小。
政府破产是个新的苗头,一旦把此类内容添加进担保物权法,就开始打破了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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